瑞士的《二氧化碳法》(CO₂ Act)自 2000 年首次施行以來,經過多次全面修訂。最新版本已由國會兩院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達成共識,並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這部法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落實瑞士《聯邦氣候保護目標、創新和加強能源安全法》(又稱瑞士氣候框架法 Climate and Innovation Act, CIA)所設定的淨零與減排目標。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減排進度:到 2030 年,瑞士必須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 1990 年減少 50%,而 2021 至 2030 年平均排放量則需較 1990 年減少 35%。聯邦政府也保留權力,為不同產業設定減排標準,確保各部門都能貢獻減碳。
在政策工具上,CO₂ Act 包含車輛排放標準與碳排放交易制度(ETS)等機制。值得注意的是,瑞士並非只用「懲罰」方式要求企業減排,法律也提供誘因:企業若承諾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就能免繳二氧化碳稅。但作為交換條件,企業必須每年向政府提出排放報告,並在承諾生效三年內提交具體「脫碳計畫」,說明如何在 2040 年以前大幅減少化石燃料使用造成的排放;這份計畫還必須每三年更新一次。
此外,新法也針對「氣候聲明」制定更嚴格規範,修改《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企業發表無法證實的減碳或環境主張,也就是俗稱的「漂綠」。未來企業若公開聲稱產品具有氣候效益,必須拿得出證據,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
瑞士在 2025 年 1 月正式發布《淨零排放時間表指令》(Net-Zero Timetables Directive ),這項指令標誌著瑞士企業邁入更明確、可量化的淨零路線圖時代。指令要求除農業以外的大多數瑞士企業,必須依照國家的氣候目標,制定一條能在 2050 年前達成淨零排放的企業路線圖。這些路線圖不只要求企業減少自身的範圍 1 與範圍 2 排放,也必須規劃如何透過碳移除來抵銷無法避免的排放。更關鍵的是,這些計畫需要設定每五年一次的進度里程碑,讓政府與社會能清楚追蹤企業是否按部就班向淨零前進。
雖然這項指令在法律上多屬指導性性質,但如果企業希望申請《氣候與創新法案》(CIA)的補助資金,便必須強制遵循這套淨零路線圖的規範。因此,對許多企業而言,這項指令等同於實質義務。指令同時也呼應瑞士新的國家自主貢獻(NDC 2.0),即承諾在 2035 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 1990 年削減 65%,並在 2050 年達成淨零。
為了強化企業與產業界的減碳工具,瑞士政府也同步啟動創新碳管理招標,尋求能在 2030 年前達到 50 萬噸二氧化碳捕捉與儲存的技術方案。這項招標涵蓋點源二氧化碳捕集技術(Point Source CO2 Capture)及工程化碳移除技術,代表政府願意投入昂貴而必要的碳管理基礎建設,以支持國內產業在淨零路徑上保持競爭力。
這項指令是建立在瑞士長期的氣候政策架構之上,包括 2000 年施行的《二氧化碳法》(CO₂ Act)、其下的碳稅與排放交易制度(ETS)、以及 2023 年通過的《氣候與創新法》(CIA)。透過企業路線圖規範、國家 NDC 更新、與碳管理投資的三箭齊發,瑞士正在將自己定位為國際氣候治理的領導者,示範一個高所得國家如何結合法規、創新與企業責任,共同邁向淨零未來。
由瑞士聯邦政府於 2021 年 1 月 27 日通過,目標是在 2050 年前實現淨零溫室氣體排放。策略中提出「十大戰略原則」(如優先國內減排、全價值鏈減排、以經濟社會可承受方式過渡等)以及各主要部門(建築、產業、運輸、農業/食物系統)到 2050 年的可能排放途徑與挑戰,亦指出,未來難以避免的排放需要透過負排放技術(negative emission technologies)來補償。
瑞士長期以來在能源與氣候領域面臨兩大挑戰:一是其約四分之三的能源依賴進口,特別是石油與天然氣完全來自國外,二是化石燃料的使用造成環境與氣候的負擔。為此,2023 年 6 月 18 日,瑞士選民投票通過了這部法律,為國家氣候政策奠定法律框架。
瑞士為致力於2050 年實現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法案提出若干重點路徑:首先,逐步減少石油與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消耗,同時提升國內可再生能源與能源效率。其次,用戶若更換燃油、燃氣或電暖設備,或裝設節能系統,可獲得政府補助。
對於企業與產業界,該法也強調製定「淨零路線圖」。企業需在導入中‐長期減碳與碳移除策略,並在 2050 年之前達成淨零或靠近淨零的排放水平。政府提供支援與輔導如:創新補助、氣候友善技術扶植與行業指導,鼓勵建築、工業、能源系統等部門進行結構性轉型。
此法案作為瑞士氣候政策的「框架母法」,設定國家氣候目標、部門指導原則、創新與能源安全強化的整體架構,為其他具體法律(如 CO₂ Act)提供法律基礎。
依《巴黎協定》第六條,2031–2035 年即屬於各國通稱的「NDC 3.0」期程,因此多數國家會為本階段推出「第三輪國家自主貢獻」。由於瑞士的第一份國家自主貢獻(NDC 1.0)涵蓋 2021–2030 年,較長非傳統的5年期程。因此於2025 年 1 月,瑞士提交的是第二份國家自主貢獻(NDC 2.0),其目標期程為 2031–2035 年。
在 NDC 3.0 中,瑞士承諾到 2035 年較 1990 年排放量至少減少 65%。其法律依據為《氣候與創新法》(Climate and Innovation Act),為 NDC 提供完整的國內法支撐。
相較於前一版本,瑞士明顯提升氣候雄心:第一份 NDC 的承諾是到 2030 年較 1990 年至少減排 50%(實際平均約減排 35%);而第二份 NDC 的目標則提高至 2035 年至少減排 65%,減碳力度更為積極。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Switzerland Federal Office for the Environment
瑞士擁有穩定制度、高技能人才、成熟資本市場及密集的研發與跨國企業總部,雖非歐盟會員,仍與歐洲市場高度整合。經濟以高附加價值產品、專業服務與全球資產及商品交易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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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世界銀行、 Brandirectory (2025)
Climate Change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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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Net Zero Tra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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