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歐洲綠色新政》中為歐洲設定的目標寫入法律,並設立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凈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準減少至少55%的中期目標。具體規劃13項減碳策略和措施,涵蓋氣候、能源、建築、碳交易、土地利用、交通運輸、稅賦等面向,並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防止碳洩漏。
自 2019 年 12 月提出歐盟要在 2050年率先實現氣候中和,就必須動員法律、財稅、政策、市場等各項策略,實現政策的全面轉型,八項關鍵領域行動內容涵蓋層面包含能源、經濟、建築、運輸、農業、生態、環境等不同政策領域的理念和目標,透過全面性的政治策略加強歐盟 2030 年和 2050 年的減排目標。
自2005年起成立,由歐盟制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核發給會員國的碳排放許可稱之為「允許排放額度」(allowance)。企業可以出售自身沒有用完的額度,或是購買額外配額來進行排放。
2021 年提出針對燃料使用、降低產業與民生碳排放、提升綠能與能源效率、碳定價等四大面向,推出多項綠色經濟轉型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是以碳定價做為核心政策工具。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目標在解決全球碳洩漏(carbon leakage)問題,透過對進口產品中的隱含碳排放量(含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徵收碳價,使進口品與歐盟境內依照 EU ETS(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運作產品承擔相當的碳成本,確保競爭公平並促進全球減排。
實施對象與實施階段
• CBAM 適用於以下進口商品類別:鋼鐵(與部分下游零組件如螺絲)、水泥、鋁、肥料、外購電力、氫氣。
• 過渡期:自2023年10月1日啟動,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期間CBAM主要要求進口商提交產品的隱含排放量,尚未要支付憑證費用。
• 正式實施期:從 2026 年起,合法進口商需購買CBAM憑證,數量相當於其進口商品中隱含的碳排放。如果第三國的生產商已經在當地支付碳價或碳稅,進口到歐盟時,可以將已繳納的部分從 CBAM 應付額度中扣除。
永續簡化綜合套案(EU Omnibus)後的 CBAM 簡化變革(2025–2026)
1. 引入體積型「最低進口免稅門檻de minimis」豁免門檻:50 噸/年
• 根據 2025 年推出的 Omnibus I 簡化方案,歐盟提案引入「每名進口商每年 50 噸以下」的進口體積為豁免門檻,替代過去單一貨值 €150 的豁免規定。進口量未超過門檻者就免除 CBAM 報告與憑證義務。
• 預估可免除約 90% 的進口商,這些通常是中小企業或個人。但這些小進口商的碳排放量很低,改版後的CBAM仍涵蓋99%以上的進口隱含碳排放量。
2. 精簡合規流程與行政負擔
針對仍需履行 CBAM 的進口商,Omnibus I 提出以下簡化措施:
• CBAM 申報人(declarant)登記程序要更為簡單。
• 隱含排放計算與報告簡化。
• 加入防範規避與濫用的保障措施,維持 CBAM 效力。
3. 買證與申報時程調整(此部分為 Omnibus 建議但仍待正式採納)
• 推遲 CBAM 憑證的購買時間:最晚至2027 年初購票,用以支付 2026 年的進口排放費用。
• 憑證持有比例由 80% 降至 50%,並將申報期限延長至 8 月 31 日:原始制度要求進口商在年度中,要持有至少 80% 對應的CBAM憑證,並在隔年 5 月底前交清。企業需要在一年內持有大量憑證,相當於提前「壓資金」買碳額度,造成現金流緊繃。從 80% 降到 50%,企業不用那麼早準備那麼多憑證。
• 允許委託第三方提交申報:CBAM申報人可委由他人代為遞交資料(法律責任仍在申報人)。
• 預設值調整:更新隱含排放與碳價的預設方法、基準排放係數。
清潔工業協定將氣候行動和競爭力整合到一個總體增長策略下。它承諾同時在整個歐洲大陸加速脫碳、再工業化和創新,同時也增強了歐洲的復原力。
為了提高資訊的可比性並防止選擇性揭露,引入強制性報告框架變得必要。歐盟於2014年就透過「NFRD非財務報導指令;非財務揭露指令」嘗試建立強制性報告框架,鼓勵大型資本市場導向的公司每年報告其在「環境、社會、員工、人權和反貪腐與賄賂」五大方面的作為,報告內容需涵蓋「企業之商業模式描述;五大議題相關之策略;策略之執行成果;營運相關之風險識別;關鍵績效指標;其行政、管理與監督機構相關之多樣性策略」。歐盟執委會亦提供關鍵績效指標可參考揭露,例如「社會及員工」議題有:性別多元化、勞資溝通頻率、薪資系統、勞工健康與安全、客戶滿意度、行銷責任等。德國也透過《企業社會責任指令實施法》(Germany CSR Directive Implementation Act,. CSR-RUG)將NFRD轉化為國內法,並自2017年12月31日起生效。
NFRD是邁向系統性和強制性報告的第一步,但其缺陷很快顯現。首先使用者群體有限,僅大型企業有報告義務。這阻礙了「歐洲綠色政綱(The European Green Deal)」實現資金流監管透明化的目標,因為中小型企業 (SMEs) 的數據幾乎是缺乏的。且報告主題和內容的規範過於粗略,缺乏標準化和統一性。隨著越來越多利害關係人將非財務報告提升到與財務報告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乏查證、確信義務顯得不合邏輯。因此,歐盟委員會在2021年4月宣布修訂NFRD,作為綠色政綱的另一主要支柱,即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 (CSRD)。
框架標準採取「歐盟分類法」以識別永續性的經濟活動,使用「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編制報告,並規定需要有合理確信或有限確信的第三方驗證。
CSRD有兩個重要的觀念:一、「盡職責任調查」,企業須「識別、追蹤、預防、減輕、補救和終止與其活動相關的主要實際和潛在不利影響,並識別它們如何處理這些不利影響」的過程。二、「雙重重大性原則」,要求永續報告在「影響重要性」、「財務重要性」中至少一個維度上具有重大性影響。
歐盟執委會於 2025年5月28日發布的新聞稿《IP/25/1337:歐盟接近達成2030年氣候與能源目標》歐盟執委會針對各國提交的《國家能源與氣候計畫》(NECPs)進行評估,若各國全面落實既有與規劃中的措施,歐盟有望在2030年達成淨減排約54%(相較於 1990 年),接近法定目標的55%。預計可達到 至少42.5%的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最終能源消耗正在下降,顯示節能政策初見成效。
歐盟執委會於2025年7月2日發布的新聞稿《EU Climate Law: new way to reach 2040 targets》
設定 2040年氣候目標:將歐盟的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90%(相較於1990年)作為新目標,為邁向2050年氣候中和奠定基礎。強化政策連貫性與產業競爭力:此目標與歐盟的「競爭力指南針(Competitiveness Compass)」、「潔淨產業協議(Clean Industrial Deal)」及「可負擔能源行動計畫(Affordable Energy Action Plan)」相互呼應。
過去報告標準的混亂導致了可比性差和評級不一致的問題,而 ESRS 的出現正為了提供一個更統一的框架,從而改善漂綠情形。
基於 CSRD「Wave 1」改版與歐盟委員會的授權,歐洲財務報導諮詢小組EFRAG 提出了一套簡化的ESRS,將揭露資料量減少 57%,刪除多數「may disclose(可揭露)」項目,改以非強制性指引(Non-Mandatory Illustrative Guidance, NMIG)取代,同時保留歐盟綠色政綱的核心目標。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旨在促進企業於營運及全球價值鏈中採取永續且負責任的行為,要求受規範的公司識別並處理自身、子公司及合作夥伴營運中潛在與實際的不利人權與環境影響。同時,大型企業必須盡最大努力制定並落實氣候轉型計劃,確保其與《巴黎協定》2050 年氣候中和目標及《歐洲氣候法》的中期目標(至2030年,較1990年水平減少溫室氣體淨排放量55%)保持一致。
然而,業界反映 CSDDD 在合規與揭露上過於繁複,特別對中小企業形成沉重行政與成本負擔。為此,歐盟委員會於 2025 年 2 月通過「永續簡化綜合套案」(EU Omnibus),以推動法規簡化與改革。一方面減輕企業的合規壓力,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在當前貿易緊張、地緣政治風險與能源成本上升的背景下,維持歐盟企業的競爭力與韌性。延後 CSDDD 的實施時程,讓企業有更多時間準備,避免因短期應付不及而產生額外成本。
參考資料:工研院產科國際所、European Commission
歐盟是世界最大的經濟體系,其資產大約為三十五兆美元,超過了北美洲的三十兆美元。
歐盟各成員國採取共同的貿易政策和貿易措施,包含關稅同盟、對發展中國家免除部分或全部進口關稅的普惠制,以及各式貿易防衛工具。
為GDP最大的產業為服務業及工業,其中主要進出口產品包含機械與車輛、製造品、石油及礦物等。
在歐盟成員國中,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荷蘭是GDP最大的國家,2021年共佔歐盟GDP的68%。2022年對外主要貿易國包含中國大陸、美國、英國、瑞士、俄羅斯等。
4.49億
(2024)
20.31兆美元
(2024)
43,631美元
(2024)
1%
(2024)
1.7%
(2023)
15%
(2023)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世界銀行、branddirectory (2023)